據臺灣“食藥署”消息,8月11日臺灣食藥署發布通告,修訂《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》并將名稱修訂為《食品及相關食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》。
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
第一章 總則
一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以下簡稱查驗機關)為提升食品及相關產品(以下簡稱產品)輸入查驗效率,并使查驗作業一致,特訂定本作業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二、本要點查驗之范圍,指經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公告,應向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之產品。
第二章 受理查驗作業
三、輸入食品容器或器具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并成一批辦理
查驗:
(一)瓷制餐具及廚具:進口報單及產品分類號列(分壺【杯】、盤、碗、碟及其他五大類)相同,且容器或器具與食品接觸面之釉彩顏色相同。
(二)塑膠制容器或器具:進口報單、貨品分類號列、產品名稱、材質及與食品接觸面顏色相同。
四、散裝貨輪裝運之同船次大宗谷物,查驗作業如下:
(一)同貨品分類號列、同品名,且無法區隔分開抽樣者,相關報驗義務人均申請查驗後,并成一批核判查驗方式。產品分二處以上港埠申請查驗者,查驗方式以較嚴格之方式執 行。
(二)須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者,應再檢附海關艙單及船艙圖。
(三)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由第一卸貨港埠查驗機關執行,查驗 結果適用并成一批核判查驗方式之產品。
(四)檢驗不符合規定但已先行卸存于谷倉且無法區隔者,該谷倉內之產品視為不符合規定。
第三章 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
五、查驗機關執行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時,應會同報驗義務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辦理;查驗人員完成抽樣后,即請報驗義務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于取樣憑單簽署。
六、查驗機關執行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,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開驗數及抽樣數量表辦理,并依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
之抽中項次執行抽樣,惟查驗人員發現同一批申請查驗之其他項次產品有衛生安全疑慮時,經報請港埠辦事處主管后得加抽或改抽其他項次產品。
第四章 查驗結果
七、輸入產品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之判定作業如下:
(一)并成一批申請查驗之活、生鮮或冷藏水產品,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,與抽中項次之相同產品均判定不符合。
(二)活、生鮮或冷藏水產品以外產品,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,同批產品全數判定不符合。
第五章 具結先行放行
八、輸入產品辦理具結先行放行之作業如下:
(一)并成一批申請查驗之活、生鮮或冷藏水產品,與抽中項次之相同產品均以具結先行放行處理。
(二)活、生鮮或冷藏水產品以外產品,同批產品全數以具結先行放行處理。
(三)具結先行放行產品之存置地點,以二處為限。但經查驗機關審查認有需要者,不在此限。
(四)活體水產品需經復養者,報驗義務人申請具結先行放行時應同時檢附復養地點之平面圖。
九、經同意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,申請理由為檢驗時間超過五日、產品容易腐敗或變質、經查驗機關認為有必要者,查驗機關應通知存置地點之地方衛生機關查核產品存置保管情形。
十、具結先行放行產品經檢驗不符合規定者,查驗機關應通知報驗義務人所在地及產品存置地之地方衛生機關。
第六章 輸入時免貼中文標示
十一、食品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潔劑具下列情形之一者,查驗機關得免查核中文標示:
(一) 國貨復運進口。
(二) 民眾個人自用。
(三) 報驗義務人申報產品于輸入后需再經改裝、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。
十二、依前點第三款申報產品于輸入后需再經改裝、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,經查獲產品輸入后之使用情形與申報內容不符者,以申報不實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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