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日本新食品標識法概況
2015年4月1日,日本開始實施新《食品標識法》(2013年法律第70號)。該《食品標識法》整合《JAS》法、《食品衛生法》、《健康增進法》中食品標識相關內容,統一規定食品標識相關整體內容。
具體的食品標識規則通過內閣府政令《食品標識基準》(2015年3月20日公布,共749頁)來進行了規定。2015年3月末消費者廳發布通知《關于食品標識》(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號,共405頁)補充和解說了《食品標識基準》。同一天消費者廳還發布了《食品標識基準相關問答》(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40號,共553頁)。為了正確理解日本食品標識制度,必須仔細研讀這些龐大的情報。
2015年4月1日,日本實施新食品標識法時對該制度設定了過渡期。過渡期分別為加工食品和添加劑為5年,生鮮食品為一年半。就是說2020年3月31日前生產的加工食品和添加劑可以適用舊標識基準;生鮮食品,2016年9月31日為止可以適用舊標識基準;2020年3月31日前銷售的業務用食品可以適用舊標識基準。
設定過渡期是為了消耗舊包材和標簽而設定,因此過渡期內應盡早適用新標識基準。
值得注意的是,同一個商品中不得混用舊標識基準和新標識基準。比如營養標識按照新基準標識,過敏原仍舊按照舊制度標識是不允許的,適用新標識基準時必須所有項目都得執行新基準。
二、新標識制度相對于舊制度舊的5大變更點
1、梳理了加工食品和生鮮食品的區分方法:
進行簡單加工的劃分到加工食品中,如干燥芒果歸類到加工食品中。
2、修改了制造地固有號相關規定:
原則上同一個產品在兩個以上工廠生產時允許使用,同時要求使用制造地固有號時注明客服聯系方式和網址等。
3、變更標識框架:
1)標識展示板面可能小于30cm2時不可以省略安全性相關標識。
2)要求原材料和添加劑區分開標識。
4、修改過敏原標識規則:
以個別標識為原則并允許統括標識,統括標識時要求所有過敏原全部標識出來。廢止特定加工食品及擴大標示規則。
5、強制要求標記營養成分:
原則上提供給消費者的所有加工食品及添加劑上強制要求標記熱量、蛋白質、脂肪、碳水化合物、鈉等5種營養成分,推薦標記飽和脂肪酸和膳食纖維等2種營養成分。鈉要求以食鹽當量標記。
三、新標識制度的框架
在新食品標識基準中為了清晰講解相關規定,把食品分為“加工食品”、“生鮮食品”、“添加劑”;食品提供者再區分為“向一般消費者提供食品的食品從業者”,“提供業務用食品的食品從業者”和“食品從業者之外銷售者(如義賣會等)”。根據上述食品及食品提供者的區分,分成3X3,9大類,每個種類的要求標記的內容有所不同。
具體區分如下:
1)加工食品要求標記①名稱②保存方法③消費期限或賞味期限④添加劑⑤營養成分及熱量⑥制造地、加工地或進口商所在地⑦過敏原⑧GMO相關內容。其他還要求標記⑨含有L-苯丙氨酸的內容⑩功能食品⑾嬰幼兒食品⑿食品標示基準附表19所規定內容(如乳及乳制品,肉制品等12項)等。
2)生鮮食品要求標記①特定保健食品相關內容②功能食品相關內容③GMO相關內容④嬰幼兒食品⑤食品標示基準附表24所規定內容等。
添加劑要求標記①名稱②保存方法③消費期限或賞味期限④制造地、加工地或進口商所在地⑤使用方法⑥成分及重量百分比⑦其他等。
中國鰻魚網報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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